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

时间:2016-06-17 17:05 点击次数:2337次

郑政〔2014〕42号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,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,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综合体(以下简称综合体) ,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、创业培育、创新研发、成果转化、科技服务、科技投融资服务、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。

第三条  综合体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  各开发区管委会、县 ( 市)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体建设、管理、服务工作。

第五条  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,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。发改、财政、国土、规划、工信、房管、人社、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 规划建设

 

第六条  综合体建设应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,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,结合区域资源优势、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,按照“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特色鲜明、配套协作”的原则,高标准规划布局。

第七条  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、规划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。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,简化手续,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
第八条  郑州市2014——2016年规划建设2 0个综合体,单个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。其中:航空港实验区、郑东新区、经开区、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综合体,其他县(市)区各规划建设1个综合体。

第九条  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:

(一)孵化器、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;

(二)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;

(三)孵化器、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,不得销售;

(四)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,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、出租对象,不得销售。

第十条  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:

(一)孵化器、加速器(含中试用房)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;

(二)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。

第十一条  综合体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,建有具备与资本、技术、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,并具备技术服务、投融资服务、成果转让、培育企业上市、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。

第十二条  各开发区、县(市)区综合体发展规划、区域布局、建设方案应上报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“市领导小组”)审定。

 

第三章  扶持政策

 

第十三条  从2015年起,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,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。

第十四条  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,依据企业孵化、平台建设、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,给予通报表彰。

 

第四章  管理服务

 

第十五条  市政府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(市)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,并签订目标责任书。

第十六条  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、开发区和县 (市)区负责人联席会议,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,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。

第十七条  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体建设发展指标体系,对综合体建设运营进行考核评价,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通报。市政府对建设、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。

 

第五章  附则

 

第十八条  各开发区和县(市)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体建设、运营和在孵企业培育、人才引进等具体扶持政策。

第十九条  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。

 

郑州市人民政府    

2014年11月3日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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